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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景彬与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彬,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彬,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7日,居民,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煤炭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传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