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忠市利通区云洁线缆机电商行、韩岩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忠市利通区云洁线缆机电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催字第23号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云洁线缆机电商行。经���者:韩岩峰。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云洁线缆机电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于2015年5月8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930138,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创益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华隆轻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云洁线缆机电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 楚 熊审 判 员 周���新代理审判员 裴 智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屈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