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振清与赵铉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清,赵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王振清,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赵铉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清诉被告赵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清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振清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