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振清与赵铉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清,赵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王振清,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赵铉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清诉被告赵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清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振清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