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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与杨淑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杨淑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善奎,该单位书记。被告杨淑霞,女,生于1968年4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杨淑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7月1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杨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