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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春兰与北京天华津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兰,北京天华津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65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兰,女,1956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华津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8号C段201-204室。法定代表人丁美娟。原告马春兰与被告北京天华津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0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天华津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春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位于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马春兰名下所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东城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送达相关手续,但经查该房屋已被查封,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