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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魏韶山与周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韶山,周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托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魏韶山,男,汉族,司机,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塔城。被告:周建森,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托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建,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韶山诉被告周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爱霞独任审判,于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韶山、被告周建森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韶山起诉称:2008年原告借给被告16000元,被告承诺第二年还清,但是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元及2008年至今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建森答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钱。原被告之间有很多债务往来,根本不记得这个钱,过去了这么多年,原告也从未要过。这个不是借条是欠条,这个欠的钱到底怎么来的,原告也未说清。这个钱也过了诉讼时效了,应该在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魏韶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16000元现金的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欠条多处涂改,有瑕疵不认可,欠条背面原告划掉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还有别的债务往来。这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经济往来。被告周建森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被告周建森从原告魏韶山处借现金16000元,有被告周建森给原告书写的欠条在卷佐证。该笔借款原告魏韶山多次找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魏韶山与被告周建森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周建森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被告周建森偿还借款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对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归还时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周建森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有经济往来及该笔款过诉讼时效了,因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魏韶山借款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建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爱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益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