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文强、莫秀琼等与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强,莫秀琼,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强。申请执行人莫秀琼。被执行人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号翡翠花园枫丹苑8号楼二层商场一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唐举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文强、莫秀琼与被执行人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40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陈文强、莫秀琼办理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号翡翠花园香榭苑1号楼05号车库房屋权属登记备案手续,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2015)金执字第4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内容给予申请执行人陈文强、莫秀琼办理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号翡翠花园香榭苑1号楼05号车库房屋权属登记的备案手续。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上述房产已做预告登记,将该车库转移给陈文强、莫秀琼。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覃于平审判员 杨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