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艺玲与马新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1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户籍。被执行人马某,男,194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马新年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6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