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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东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崔东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944号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鹏,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博、高艳双,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东亮,男,1979年沈阳嘉和飞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东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长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