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翁某某交通肇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卫某某,翁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云南省普洱市人。申请执行人卫某某,女,佤族,文盲,退休职工,云南省普洱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普洱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学生,云南省普洱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基本情况同前,系李某某之母。被申请执行人翁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389号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卫某某与翁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2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美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