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广与杨二彬、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杨二彬,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崔广,男,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于涛,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二彬,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付丽,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广诉被告杨二彬、被告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广撤回对被告杨二彬、被告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广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