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碎红、周惠敏、周启兵、尹秀珍申请执行刘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陈碎红。申请执行人周惠敏。申请执行人周启兵。申请执行人尹秀珍。被执行人刘火清。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登记受理陈碎红、周惠敏、周启兵、尹秀珍申请执行刘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9331元,执行费439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火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火清所有位于新津县兴义镇先寺村*组*栋*楼*号的农村产权房屋(业务件号:农******号),面积215.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火清所有位于新津县兴义镇先寺村*组*栋*楼*号的农村产权房屋(业务件号:农******号),面积215.60㎡。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