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子彬与储效影、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彬,储效影,张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32号原告:王子彬,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阜阳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效影,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被告:张飞,男,199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彬诉被告储效影、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