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韩某,邱县古城营乡东杜町村2组72号。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韩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