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燕、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燕,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燕,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桂英,女,1943年6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燕、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950108.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桂英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桂英在银行存款956759.88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桂英在银行存款956759.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