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李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李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李善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李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懿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