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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莉娟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娟,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张莉娟。委托代理人彭锡岐。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5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娟诉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规范性文件违法一案中,原告张莉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莉娟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