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与刘宝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刘宝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55040952-1。法定代表人赵宗文,厂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玉林,男,1955年3月8日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平泉县平泉镇西城中路186号5单元309室。身份证号×××。被告刘宝田,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与被告刘宝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回承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