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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之利与金凤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之利,金凤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黄之利,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金凤哲,男,朝鲜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黄之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凤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海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之利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金凤哲尚欠申请执行人黄之利人民币23188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煜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