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48号原告:佘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汪某,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于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佘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