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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同某某、同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同某某,同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同某某,男,31岁许,汉族。被告同某甲,男,3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同某某、同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