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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乐,王军斌,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乐,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府东街荣盛家园*号楼***室。被执行人王军斌,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杏林嘉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斌,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乐、王军斌、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称在法院受理过程中,上述三被执行人在银行前台将借款全部结清。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