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国民与王有民、于文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民,王有民,于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23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民。被执行人王有民。被执行人于文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民与被执行人王有民、于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236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