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蜀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镇政府以东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尤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石湫塘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3071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