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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潘爱云、信敬辉、信敬平、信恒礼与金凤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爱云,信敬辉,信敬平,信恒礼,金凤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潘爱云,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信敬辉,男,1997年11月29日生,汉族,学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信敬平,男,201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信恒礼,男,1933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金凤乐,男,1965年3月27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爱云、信敬辉、信敬平、信恒礼与被执行人金凤乐之间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54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金凤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的执行款14433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