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康建军与吴丽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军,吴丽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56号原告康建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吴丽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军诉被告吴丽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建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军撤回对被告吴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元,由原告康建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