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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文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进海与文登华岩石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进海,文登华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文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于进海。被执行人文登华岩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进海与被执行人文登华岩石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文劳人仲案字第1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该案已在庭外和解,本案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劳人仲案字第1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山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