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二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虎宝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虎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04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虎宝,无业。2005年4月23日因敲诈勒索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虎宝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5年6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陈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虎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唐虎宝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做汽车抵押贷款,需将汽车开走安装GPS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陈某牌号为苏B×××××别克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48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唐虎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虎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虎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虎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虎宝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唐虎宝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做汽车抵押贷款,需将汽车开走安装GPS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陈某牌号为苏B×××××别克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48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唐虎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虎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询问笔录及对唐虎宝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华某、许某的证言及对唐虎宝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虎宝对陈某、华某、许某、作案地点、抵押汽车地点、赃物车辆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查获的涉案汽车,手机通话记录,车辆转押协议,借条和收条,被害人行驶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锡公物鉴(文)字[2015]14号物证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北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锡北价刑[2015]18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车辆行驶轨迹,被告人唐虎宝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虎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虎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唐虎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虎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虎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害人陈某的轿车退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莉 波代理审判员 赵越人民陪审员张霞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晓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