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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于文克与李进、李战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克,李进,李战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于文克,男,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进,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战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克诉被告李进、李战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克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文克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吕 瑞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