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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梦与宋进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宋进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黄梦。被告:宋进琼。本院审理的原告黄梦与被告宋进琼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被告于开庭审理前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黄梦负担。审判员  黄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