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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宝金与林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金,林泽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林宝金,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泽恩,男,成年人,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金与被告林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宝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