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向志华与李启云,刘汉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志华,李启云,刘汉珍,刘汉权,刘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向志华,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8日,重庆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小春,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3日,重庆开县人。被告李启云,女,汉族,生于1946年10月6日,重庆开县人。被告刘汉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日,重庆开县人。被告刘汉权,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4日,重庆开县人。被告刘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8日,重庆开县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志华与被告李启云、被告刘汉珍、被告刘汉权、被告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志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志华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向志华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砾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