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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慎齐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达行初字第30号起诉人杨慎齐,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3日,退休工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起诉人杨慎齐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改正四川省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市劳人仲案(2006)102号仲裁裁决书;二、依法判决原用人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赔偿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经审查,杨慎齐不服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仲案(2006)1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4月5日向我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我院以(2007)达达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杨慎齐的诉讼请求,杨慎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2007)达中民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劳动仲裁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故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仲案(2006)102号裁决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本院向起诉人杨慎齐进行了释明,但杨慎齐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慎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专审 判 员  胡爱平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荣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