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伟、董燕、赵浩然申请执行王小峰、刘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董燕,赵浩然,王小峰,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2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董燕,女,2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赵伟妻子。申请执行人赵浩然,男,3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赵伟、董燕儿子。被执行人王小峰,男,42岁,汉族,现在服刑。被执行人刘建军,男,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赵伟、董燕、赵浩然申请执行王小峰、刘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小峰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