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品学与何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品学,何小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389-1号原告张品学,男,土家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书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均,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品学与被告何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品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小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品学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小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品学撤回对被告何小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品学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赵 磊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