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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头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1453号原告邓某某,男,1994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姚某,男,1982年4月2日生,干部,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