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头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1453号原告邓某某,男,1994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姚某,男,1982年4月2日生,干部,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