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步玺,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责人李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4965.2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