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与顾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经营者刘昌保。委托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顾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忠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顾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