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夏培与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培,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00-1号原告夏培,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良,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培诉被告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魏良所有的豫N×××××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良所有的豫N×××××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