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刑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4)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26号何晓:你因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烟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涉案“宏达6号”采砂船的所有人是何乐成,原审判决没收作案工具“宏达6号”采砂船属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显属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审关于没收作案工具“宏达6号”采砂船的判项,改判将“宏达6号”采砂船归还何乐成。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何乐成建造“宏达6号”采砂船后雇佣杨红等人上船,安排何晓对船上事务负责,期间对何晓等人采挖海砂行为是明知的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故对于何乐成而言,“宏达6号”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