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圣岭与胡峰、陈家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李圣岭。被告:胡峰。被告:陈家军,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李圣岭诉被告胡峰、陈家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圣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圣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圣岭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