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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圣岭与胡峰、陈家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李圣岭。被告:胡峰。被告:陈家军,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李圣岭诉被告胡峰、陈家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圣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圣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圣岭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