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邓腊英、舒鹏飞与雷宇、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邓腊英。原告舒鹏飞。被告雷宇。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腊英、原告舒鹏飞诉被告雷宇、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毅怀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