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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陈炎明、周金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陈炎明,周金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地址:德庆县。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炎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周金伙,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炎明、周金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3013.93元,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8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