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钱永佳与张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佳,张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钱永佳,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32。被告张汉均,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31。原告钱永佳诉被告张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钱永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汉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永佳诉称:被告张汉均于2013年10月1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3年10月7日还款。但至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汉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另查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向原告清偿了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接受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催告仍拖欠借款不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应当足额向原告清偿。因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已经偿还了20000元,该款应当予以扣减,故被告仍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该主张合法,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汉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永佳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钱永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9元,由被告张汉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