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紫英与刘允兵、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紫英,刘允兵,曹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杭紫英,农民。被执行人:刘允兵,个体户。被执行人:曹红霞,个体户,(系刘允兵妻子)。申请执行人杭紫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允兵、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