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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天津佳佰事电子有限公司与李瑛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佳佰事电子有限公司,李瑛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佳佰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韩允熙(HANYOONHE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一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瑛焕(LEEYOUNGHWAN),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韩国籍,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天津佳佰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佰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瑛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佳佰事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佳佰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佳佰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