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X诉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何x,女,现年31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陈x,男,现年32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