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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X诉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何x,女,现年31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陈x,男,现年32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