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6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耿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被执行人:耿X,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XX小区X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X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7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耿X名下的位于平阴县XX小区X号楼X以33万元的价格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孙XX名下。2.受让人孙XX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应的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玉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