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芝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54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芝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芝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存款人民币2013元整。账号:62×××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才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