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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芝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54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芝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芝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存款人民币2013元整。账号:62×××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才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