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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岳强与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强,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036-1号原告刘岳强。被告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学成,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物品,原告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物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